CFi.CN讯: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相关资料图)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3、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1、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水务”)为“徐州市主城区雨污分流应急修复提升工程施工4标段”(以下简称“项目”)的中标单位。
近日,纳川水务与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处签订了《徐州市主城区雨污分流应急修复提升工程施工4标段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46,087,391.18元。
2、2020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拟定了自愿性披露标准:公司签署单笔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个销售、工程或运营服务合同,或单笔合同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进行对外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确定自愿性披露标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此次签署合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事项,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处
组织类型:国家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周兴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处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情况:公司近三年未与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处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履约能力分析: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处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各方
发包人: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处
承包人: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46,087,391.18元
3、项目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
4、付款安排:
(1)预付款的支付和担保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执行。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2)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付款周期应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与计量周期(按月进行)保持一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7、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项目建设范围和内容:对西区及丁万河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过河管、沿河截污管、检查井进行清淤、检测、修复。其中过河管约24处;沿故黄河截污管8.1km(DN400管道1.5km,DN500管道1.0km,DN800管道5.6km),沿丁万河截污管11.1km(DN400管道2km,DN500管道1.9km,DN600管道0.6km,DN800管道3km,DN1000管道3.6km);检查井约400座。
9、合作期限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该采购合同的签约合同总价(合同暂定总价)为46,087,391.18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6.79%。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该合同的顺利实施也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在污水管网建造方面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管网业务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上述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此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形成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行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受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将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业务部门在走完合同评审后第一时间对该合同进行签字盖章,同时向公司董秘办报告合同签订进展,并第一时间寄出公司已签字盖章版合同,董秘办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第一时间督促业务部门追踪合同交易对方签字盖章事宜。鉴于合同协议书中“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条款,及交易对方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处尚未对合同签字盖章,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未第一时间对合同签订事项进行披露;且由于合同双方住所地不同,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处盖章还需履行相关内部签批流程等因素,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生效版合同,并于今日披露公告。公司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公司关于合同签订及信息披露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2、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纳川水务与徐州市区奎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处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