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4月修订)
(资料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及下设机构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以上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为规范
(一)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三)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公司监事会备案。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董事长要求可以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视具体情况于适当时间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和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包括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 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会议、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以非正当方式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和现场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一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